▲求職者注意!揭露5大常見職場陷阱,簽合約前一定要看清楚,圖片來源: freepik
職場是個複雜的地方,有許多潛在的陷阱等著我們。如果不小心掉入陷阱,可能會讓我們在職場上吃虧,甚至影響到我們的職涯發展。因此,了解職場陷阱並學會如何避開,是每個職場人都需要具備的技能。
本文將介紹5個常見的職場陷阱,並提供應對方法。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在職場上少走冤枉路,獲得成功。
在面試時,如果面試官當場就給你口頭 offer,你要小心了。因為這可能是一種套路,目的是讓你在沒有充分了解公司和職位的情況下就做出決定。而且口頭 offer 缺乏保障,因為沒有文字記錄。如果接受了口頭 offer,但還沒收到正式的 offer letter,那麼一切都有可能還不算數。在做出決定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民法第153條的規定是: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意味著只要雙方達成共識,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都可以形成有效的契約。然而,如果要訴諸法律途徑,必須能夠證明企業的確曾以口頭發過 offer。既然是口頭,除非當下有錄音,否則事後舉證困難,如果企業不願意承認,法律也很難保障求職者權益
保持冷靜:不要因為收到口頭 offer 而感到興奮,要保持冷靜,仔細考慮。
詢問細節:向面試官詢問口頭 offer 的細節,例如薪資、工作內容、福利等。
要求正式 offer:如果對口頭 offer 感到滿意,可以要求公司發送正式 offer letter。
如果已經接受了口頭 offer,但還沒有收到正式 offer letter,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應對:
繼續進行其他面試:不要急著做出決定,可以繼續進行其他面試,直到收到正式 offer letter。
聯繫公司確認:可以向公司聯繫,確認正式 offer letter 的發送時間。
最低服務年限和違約金是兩種常見的勞動契約條款,用來保障雇主的利益。最低服務年限要求員工在入職後,至少需要在公司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這種作法看似可以讓雇主在培訓員工時有所保障,但其實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最低服務年限和違約金可能會限制勞工的職業發展。如果遇到更好的機會時,卻無法離職,就可能會影響自己的職涯規劃。
其次,最低服務年限和違約金可能會讓雇主濫用。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員工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提供的補償不合理,就可能會利用這些條款,來限制員工的離職自由。因此在簽訂時,需要注意條款的內容是否合理,並評估是否會限制自己的權益。
如果公司並沒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其一,只是想要利用曾經簽過契約制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契約無效的訴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雇主要求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或違約金條款,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雇主必須提供員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
雇主必須用「合理補償」來換取最低服務年限的要求。
詢問公司:在入職前仔細閱讀合同,了解相關條款。
評估條款:在了解條款內容後,要對條款審慎評估,並仔細思考是否要入職,畢竟踏入公司綁定合約後,就會更加耗時耗力。
拒絕簽約:如果公司拒絕修改條款,不要害怕,就直接拒絕簽約,工作百百種,不要把自己吊在同一棵樹上。
責任制是一種工作制度,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超出工作時間的工作不計入加班。但所謂的責任制,並非雇主企業單方面宣成即可施行,「責任制」在勞基法規定上有適用必須符合相關要件。即便是適用「責任制」的產業,同樣享有加班費給付等權益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必須符合下列法定要件:
適用對象須為經勞動部核定公告者。
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規定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如果公司是責任制,但沒有加班費,一定要向公司爭取。你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加班時數可以換成休假
加班時數可以折算成薪資
加班時數可以累積,在離職時一次領取
彈性工時、上下班不需要打卡,看似可以讓員工有更大的自主性,但其實卻可能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如果員工上下班時間不固定,很容易產生加班爭議,公司可能會主張員工沒有加班,而勞工也可能無法舉證自己有加班。此外,對於公司來說,也難以管理員工的工作狀況,可能會造成勞資關係緊張。也因此勞工在選擇這種制度時,要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並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1〉: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如果企業主張該時間是休息時間或勞工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在該期間內執行職務,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時,必須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考勤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
根據 〈勞基法施行三十條第五項〉: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的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的工具所為的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了解公司政策:向公司了解彈性工時的具體規定,包括加班管理、出勤紀錄等事項。
保存出勤紀錄:如果員工認為自己有加班,可以保存出勤紀錄,作為證據。
加班換補休是指員工加班時,可以累積補休時數,在需要時可以請假。這種作法看似可以讓員工有彈性運用時間,但其實卻存在許多問題。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的加班應以發給加班費為優先,並需要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將加班費換成補休。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
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果雇主經過工會同意,或者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將二週內的二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是分配到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要求公司提供書面約定:如果公司堅持要求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書面約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向勞動局申訴:如果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訴,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職場陷阱無處不在,只有了解這些陷阱,才能在職場上順利生存。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避免職場陷阱,在職場上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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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小資女の職場生存之道 授權勿任意轉載,原文《職場陷阱大公開!5個新鮮人最容易踩到的地雷,你中了幾個?》